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
案号:(2007)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
申请人:伍XX,女,汉族,1976年XX月X日出生,广州市XX人,住址: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,手机:137117XXXX7。
委托代理人: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
地址: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:510050
电话:83858533 手机:13724825670
请求事项:
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。
事实和理由:
申请人(原告)与何XX(被告)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,贵院将于2007年8月16日开庭审理(案号(2007)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),申请人于2007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《被告证据目录》(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),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《工资收入证明》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,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《工资收入证明》中5000元/月高,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,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/月。申请人起诉离婚后,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,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,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,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,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,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,医疗费很高,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《工资证明》5000元/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,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,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,但遭到拒绝。基于所述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,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。
此致
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伍XX
委托代理人: 律师
2007年8月8日
附: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:被告何XX实际月总收入的《工资单》。
被告何文胜单位名称: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地址:广州市XX路XX号
单位电话:8332XXXX、8333XXXX
传真: 8335XX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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